2026年9月

工程标的物灭失或被征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落空了吗?

在宜宾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领域,建筑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面临的不可控风险多。我在京师宜宾律师事务所办理建工纠纷案件时,常遇到工程界的朋友担忧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辛辛苦苦建好的大楼,因为意外损毁、遭遇火灾,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了,那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就随着物理建筑的消失而灰飞烟灭了?其实,法律对此早有严密的制度设计,这便涉及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先参考大家更熟悉的“抵押权”。假设发包人把大楼抵押给银行贷款,如果大楼因地震倒塌,但有保险理赔;或者大楼被政府征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又或者大楼被第三方违规驾驶重型机械撞毁,第三方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在这三种情况下,大楼的物理形态虽然不存在了,但已经转化成了“代位资金”。此时,银行完全可以对这笔理赔金、补偿款或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理性质上类似于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建工司法解释的革新精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样具备这种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承包人建设的工程不幸

签了合伙协议却约定“旱涝保收”?警惕“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在宜宾处理各类商事纠纷的过程中,我所在的京师宜宾师事务所经常会接到这样一类咨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其中约定一方仅向合伙业务提供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但要求“旱涝保收”(即无论盈亏都拿固定回报),这在法律上究竟算合伙还是借贷?这种“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争议在商业实务中极为常见且复杂。许多人抱着“赚钱时是合伙人共享收益,亏钱时是债权人保全本金”的心态,试图规避商业风险。那么,法律上如何穿透表象,认定合伙的本质呢?理想的合伙关系通常具备四个核心要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在骨感的商业现实中,这四个要素并非缺一不可。特别是“共同经营”,并非认定合伙关系的绝对必要条件。在现代商业模式中,出资与经营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LP)通常就是只出资而不参与实际经营的。因此,仅凭“不参与经营”这一点,并不能直接否定合伙关系的成立。然而,最核心、最致命的判定标准在于“收益与风险是否共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精髓就在于“风雨同舟、有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能否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由于处于权利链条的末端,往往面临工程款结算难、被拖欠的困境。我在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处理宜宾及周边地区的建工类案件时,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能否同时主张原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观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完全可以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首先,从请求权的基础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为实际施工人指明了明确的救济路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时,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这里的核心法理在于对“从权利”的穿透与依法承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的主债权,还包括“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建设工程的语境下,原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性质上正是一种为了保障工程款优先支付而设立的法定“从权利”。它附随于工程款

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董监高的发了责任是什么?

做生意的小伙伴,可能都遇到过这种糟心事儿:跟一家公司签了合作合同,对方营业执照上写着注册资金好几千万,看着特别有实力,让人十分放心。结果真到了该结账的时候,对方却两手一摊,告诉你公司账上没钱了。你跑去仔细一查,才发现这家公司的老板早就偷偷把钱转走了,或者悄悄把公司的注册本钱给改小了。面对这样一个被掏空的“空壳公司”,你的血汗钱难道就只能打水漂了吗?咱们能不能越过公司,直接找那些瞎搞的老板和高管,让他们掏自己的腰包来赔钱?如果你遇到公司“违法减资”(简单说就是,公司偷偷摸摸把原本庞大的注册资金给缩水了,而且根本没有通知你们这些借钱给他们的人),现在你有办法治他们了。新公司法明确表态:如果公司这种偷偷缩水资金的行为让你吃了亏,而且公司里的董事、高管在里面存在故意,或者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那你完全可以绕过公司,直接要求这些高管个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有细心的人发现了一个小漏洞。如果公司老板不是明面上缩水资本,而是玩阴的,搞“抽逃出资”(意思是注册的时候假模假样把钱打进公司账户,执照办下来后,又偷偷把钱转回自己腰包),规定里居然没有直接写明能不能找高管赔钱。这就让人纳闷了,难道这种偷偷把钱抽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这10个小知识你知道吗?

辛苦工作了一年,年休假到底能休几天?换了单位,之前的工龄还算不算?年假没休完,是不是年底自动“清零”?离职时还有年假,又该怎么办?关于带薪年休假,有些规定其实和我们想象中的不太一样。下面整理几个比较实用的小知识。本文主要依据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整理,适用于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常见情形,具体个案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1. 工作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原则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这里有一个经常被误解的地方:并不是必须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满12个月。人社部门明确,“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况,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况。换句话说,一个已经连续工作多年的劳动者跳槽到新公司,并不当然需要重新“熬满一年”才有年休假。2. 年休假到底是5天、10天还是15天?看的是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而不仅仅是在现单位工作了多少年。按照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而且,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及依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6日四川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投股、国有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

发包方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方如何依法维权?

工程已经完工,发包方却以“内部流程没走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款随之被长期占用——这是施工企业最常遭遇的僵局之一。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给出的答案其实相当明确。一、组织验收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可见,“不组织验收”本身就是违约行为,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二、竣工日期怎么算,直接决定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提供了三把标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同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三、维权四步走其一,留痕。以书面形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看得见的疲惫:连续做四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非诉专项

这段时间,连续做了四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非诉专项。今天终于稍微缓了一口气。回头想想,这四个项目似乎也没什么特别值得说的,无非就是查资料、做调查、找风险、写报告、和专家沟通、修改报告,然后再修改,再沟通,最后申请备案。可真正做下来,还是觉得累。做律师久了,越来越觉得,非诉工作有一种很特别的疲惫。它不像诉讼。诉讼有开庭,有对抗,有明确的节点。输了赢了,至少还有一个结果在那里。稳评却不是这样。很多事情,在报告写下结论之前,都需要反复掂量。这个风险到底算不算风险?风险等级应该怎么判断?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到底能不能落地?报告里的这个结论,会不会说得太满?会不会又说得太保守?问题看起来琐碎,但每一个都和法律风险、项目风险联系在一起。律师最怕的,恰恰就是那些当时看起来不起眼、后来却被证明应该注意的问题。所以写报告的时候,总是忍不住多查一点、多想一步。专家沟通也是如此。大家都有自己的专业判断。有时候为了一个风险点、一句话,来来回回沟通好几次。律师要考虑法律逻辑,专家要考虑专业判断,项目方还要考虑实际操作。最后呈现在报告里的,可能只是很平常的一句话,但这句话背后,可能已经讨论了很久。然后就是修改。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