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

工程挂靠中的“不知情”抗辩:发包人能摆脱法律责任吗?

我遇到这样一个咨询:工程项目中存在“挂靠”关系(即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发包人往往以“我只认有资质的承包公司,对你们内部的挂靠关系完全不知情”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等法律责任。发包人的这种“不知情”抗辩,在法律上真的能成为免责的金牌吗?这是一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出台前就广受争议的痛点。但建工司法解释二之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已成为历史,这个问题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现在是用代位权制度),但有人问到了,我还是将“知情”如何认定的经验判断整理一下。一、 核心区分:发包人的“知情”与否决定了责任分配在工程挂靠纠纷中,判断发包人是否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最核心的关键点在于区分发包人的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在法律语境下,这里的善恶并非道德评价,而是指发包人对挂靠事实是否“知情”。如果发包人确属不知情的“善意”方,法律会更多地保护其交易安全;但如果发包人对挂靠关系是“知情”的(即恶意),那么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最终责任承担的倾斜度上,发包人将面临更为不利的

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却无人管?股东如何提起“代位诉讼”

最近遇到一个中小股东的无奈求助:公司董事或高管中饱私囊、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本身却“无动于衷”,拒不起诉。 这种情况下,股东该如何破局?这就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非常实用的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或称代位诉讼)。一、 为什么公司会陷入“不作为”?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在现实中往往缺乏“独立意志”。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唯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背景下,通常只有法定代表人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如果做坏事的正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指望他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显然是不可能的。 同理,指望与他一起干坏事的同僚去起诉他,也绝无可能。 这种管理层“蛇鼠一窝”的现象,在法律上就构成了公司的“不作为”。二、 谁有资格“代位起诉”?为了打破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僵局,法律赋予了特定股东代位起诉的权利。 具备以下资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 任何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三、 切勿忽略的“前置程序”符合资格的股东并不能直接去法院立案,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这也是证明公司确实“不作为”的关键起因:发函催告: 股东需要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