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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边界在哪里?——从“兜底条款”看表见代理的裁判困境**

在北京市京师(宜宾)律师事务所处理公司类商事纠纷时,我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棘手的局面:公司总经理越权对外签订了重大合同(如担保、资产转让),事后公司以“高管超越职权”为由拒绝认账,而相对人则坚称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公司承担全额责任。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落在法律条文中那句充满弹性的“兜底条款”上。一、“通常情形”下的职权模糊地带在探讨公司高管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行为时,司法规则常会使用“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这类兜底表述。这里的定案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通常情形”与“交易惯例”。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最高管理者,总经理的固有职权究竟有多大?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相关民商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直接规定总经理“绝对不能干什么”。这种法定“概括授权”与“负面清单”的双向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极大的共识断层。二、共识缺失导致裁判尺度的“任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比较法上的经验:明确的“负面清单”模式:**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或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通常采取“总原则+除外限制”的立法模式。即首先概括推定总经理享有经营管理企业所需的一切权利,紧接着列举出明确的“禁区

签了合伙协议却约定“旱涝保收”?警惕“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在宜宾处理各类商事纠纷的过程中,我所在的京师宜宾师事务所经常会接到这样一类咨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其中约定一方仅向合伙业务提供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但要求“旱涝保收”(即无论盈亏都拿固定回报),这在法律上究竟算合伙还是借贷?这种“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争议在商业实务中极为常见且复杂。许多人抱着“赚钱时是合伙人共享收益,亏钱时是债权人保全本金”的心态,试图规避商业风险。那么,法律上如何穿透表象,认定合伙的本质呢?理想的合伙关系通常具备四个核心要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在骨感的商业现实中,这四个要素并非缺一不可。特别是“共同经营”,并非认定合伙关系的绝对必要条件。在现代商业模式中,出资与经营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LP)通常就是只出资而不参与实际经营的。因此,仅凭“不参与经营”这一点,并不能直接否定合伙关系的成立。然而,最核心、最致命的判定标准在于“收益与风险是否共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精髓就在于“风雨同舟、有

宜宾合伙:既“共负盈亏”又“退出就返还出资”,这样的合伙约定算不算数?

既“共负盈亏”又“退出就返还出资”,这样的合伙约定算不算数?前些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两个自然人打算一起做事,在合同里既约定“双方共负盈亏”,又约定“如果一方想退出,另一方就把他的出资退还给他”。他想知道:这个协议到底是合伙还是借贷?法律上算什么性质?按这个约定履行,有没有问题?一、约定了“共负盈亏”,就抓住了合伙的本质判断一份协议是合伙还是别的什么关系,关键不在名字,而在实质。《民法典》第967条把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972条也明确,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先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明确“赚了一起分、亏了一起担”,就具备了合伙最核心的特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通常就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实务中很多纠纷,恰恰就卡在这一步:双方签的可能是“投资协议”“合作经营协议”“项目分成协议”,名称五花八门,可一旦闹到法院,法官看的从来不是标题,而是双方到底怎么分利、怎么担亏。只拿固定分红、亏了却不出一分钱的,往往被认定为借贷;反之,能共担亏损的,才更像合伙。这一点尤其重要:如果一方只出钱、旱涝保收地拿固定回报、根本不承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现实中经常有人认为:担保合同既然已经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当然就不用还钱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担保合同无效,确实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直接按照原来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责任或者其他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无效,不等于担保人一定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之所以无效,债权人或者担保人本身存在过错,仍然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一、首先要区分: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假设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王某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有效,张某到期不还钱,符合条件时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这属于: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后来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了。这时候王某原则上不再按照那份无效保证合同承担原本约定的保证责任。但如果王某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担保合同有效,讨论的是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更多讨论的是过错赔偿责任。二、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处理?这是第一种情况。比如借款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只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因为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让与担保和买卖合同到底怎么区分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让与担保和买卖合同到底怎么区分现实交易中,有一种合同看起来非常像买卖,但实际上双方真正想做的并不是买卖。比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为了保证将来能够还钱,张某把自己的一辆汽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双方同时约定:张某把100万元还清以后,李某再把汽车过户回来;如果到期还不上钱,汽车就归李某。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李某已经成了车主。那么这到底是一份真正的汽车买卖合同,还是一种担保?这就涉及一个比较典型的法律概念:让与担保。一、什么是让与担保?简单来说,让与担保就是:为了保证一笔债务能够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某项财产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等债务还清以后,再把财产返还。例如:借款人把汽车过户给出借人;股东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到债权人名下;房产办理相应权利转移安排;其他财产权利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这些交易表面上看起来很像“买卖”或者“转让”。但是双方真正的目的不是让债权人购买这项财产,而是:拿这项财产给债务作担保。所以判断让与担保,不能只看合同标题。真正要看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二、为什么很多让与担保都会套一层“买卖合同”?因为让与担保本身就具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财产形式上发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不是发生意外就能免责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不是发生意外就能免责签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看起来很简单。但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最容易争议的恰恰就是一句话:到底什么才算不可抗力?疫情、暴雨、停电、政府政策、原材料涨价、供应商停产、国际局势变化……这些事情是不是都可以叫“不可抗力”?答案显然不是。一、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有三个核心条件《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简单概括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三个条件非常重要。首先是不能预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通常无法合理预见这个事件会发生。其次是不能避免。即使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发生。最后是不能克服。事件发生以后,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它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所以真正能够达到法律意义上“不可抗力”标准的事件,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多。二、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这是前几年合同纠纷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问题。很多人形成了一个简单印象:疫情等于不可抗力。实际上并不是。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判断。例如:一份合同是在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