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经完工,发包方却以“内部流程没走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款随之被长期占用——这是施工企业最常遭遇的僵局之一。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给出的答案其实相当明确。

一、组织验收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可见,“不组织验收”本身就是违约行为,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二、竣工日期怎么算,直接决定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提供了三把标尺: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同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三、维权四步走

其一,留痕。以书面形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通过EMS或公证方式送达,保留签收凭证与现场影像,证明“我已经提交”。

其二,催告。发函限期要求组织验收,并明确逾期将按提交报告之日认定竣工日期、视为验收合格。

其三,固定事实。对已实际使用的工程,收集移交、接管、投入使用的证据;必要时申请质量检测或司法鉴定。

其四,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两点提醒

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切勿拖延;而“提交报告”的送达证据是整个维权链条的起点,缺少它,上述规则都难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