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一个有趣的公司法董事缺位的咨询
今天收到顾问单位一个有趣的咨询,问题是: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为7人,董事会原本有7人,分别是外部董事4人,内部董事3人,现在免去了1名外部董事,请问影响决策吗?
这个问题回复前,仔细看了公司法的条文,还有两个案例,然后写了这段回复:
一、影响
- 程序层面:董事会现有6名董事,只要仍满足章程规定的开会法定人数及表决比例,仍可正常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不会导致表决瘫痪。
- 合规层面(重点风险):
(1)现有6人与章程规定的7人建制不符;
(2)因贵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性质或国有全资公司,外部董事占比已由4/7(约57%)降至3/6(50%),不再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强制性规定;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由4:3变为3:3,原本用以制衡内部人控制的多数优势被削弱。
二、处理建议 - 尽快依章程规定程序(股东会或出资人机构)补选1名外部董事,恢复7人建制及4:3多数格局;
- 补选到位前,逐次核实每次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人数与表决比例是否合规,防止决议因程序瑕疵被诉请撤销;
- 注意《公司法》第七十条"原董事继续履职"规定仅适用于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任的情形,本次属股东会决议解任(第七十一条),解任即时生效,不存在自动过渡期,须主动加快补选进度;
4.现在召开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原则上有效,前提是实际出席人数及表决票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与表决比例(《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议事及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董事减至6人不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三人以上"的最低限,决议不因人数减少而当然无效。但需注意:本公司属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的性质(任意一种情况),外部董事3/6=50%已不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过半数"强制要求,构成董事会组成的合规瑕疵,虽不直接导致已作决议无效,但存在被认定治理不规范、影响后续决议效力评估的风险(参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后半句),仅"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方可豁免撤销)。
建议:现阶段决议可正常作出并执行,同时加快补选程序,避免瑕疵累积。
写完法学,公司法的学习每天都在路上,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