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给子公司增资,到底谁说了算?——公司法里的"对外投资"与股东会议案
在集团公司架构中,一个常见而微妙的公司法问题浮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究竟属于谁有权拍板的事项?要不要经过母公司股东会?
先看定性。按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里的"对外投资",指公司对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主体的投资——子公司亦不例外。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本质上就是对外投资,当然落入该条的决议范围。
至于归董事会还是股东会,答案不在法律,而在章程。法律只要求"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由哪一层审批,以章程约定为准:章程写给它,就是它的职权。
再看操作程序。实务上,股东会会议案多由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提起,董事会决定提交的议项常称为"正式提案"。但《公司法》并不容许董事会垄断股东会的议案来源,为此专门设置了"临时提案"机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从而打破召集人对议程的独占。因此,小股东提出的议案未经董事会审议、直接交股东会表决,并不当然无效;相反,若这份议案本就出自董事会,却未经过董事会审议,其作为股东会议案的程序便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
一句话:对外投资的审批权,法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具体由章程分配;而股东会的议程,董事会并不垄断,小股东亦有临时提案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