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公司设立期间签的合同,最后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筹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通常会先签署设立协议,并以个人或者“筹备中公司”的名义租赁办公场所、采购设备、聘请人员、委托服务。很多纠纷恰恰发生在营业执照尚未取得的“公司设立期间”:合同已经签订,公司后来成立或者没有成立,债权人究竟应当找谁承担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设立协议虽然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筹办、风险共担等“合伙性”特征,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合伙企业。现行《公司法》第43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约定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设立阶段形成的对外责任,应结合《公司法》第44条及具体交易情况判断;股东之间的内部责任,则仍可能依据设立协议确定。
对于设立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判断责任主体主要看两个因素:公司是否最终成立,以及签约时使用谁的名义。
第一,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顺利成立的,原则上相关法律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因此,在公司筹备阶段签订合同,最好明确合同系“为设立某公司”而签订,同时保存股东决定、付款凭证以及公司成立后承接合同等证据。
第二,设立股东以自己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公司后来成立的,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该设立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换言之,“替未来公司签字”并不当然意味着个人可以完全隔离责任。
第三,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风险更加突出。为设立公司实施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股东为两人以上的,对外承担连带债务。某一股东承担责任后,还可能根据设立协议、责任约定以及具体过错,向其他设立股东进行内部追偿。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亦规定了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债务的责任及内部追偿规则。
因此,公司筹备阶段绝不是“公司还没成立,所以风险不大”。恰恰相反,谁签字、以谁的名义签、合同是否确为设立公司所需、公司最终能否成立,都会直接影响责任承担。创业者应在设立协议中提前明确签约授权、筹备费用、设立失败后的债务分担及追偿机制。很多时候,把这些问题事先写清楚,比发生纠纷后再争论“到底该找公司还是找股东”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