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欠的钱,能直接抵扣增资款吗?浅析“债转股”出资的潜在法律风险
在北京市京师(宜宾)律师事务所处理公司并购、增资扩股以及债务重组等商事业务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商业场景:投资人准备参与某公司的设立或增资,承诺出资1000万元;而巧合的是,这家目标公司在此前刚好欠该投资人1000万元的债务。为了资金流转上的便利,投资人往往会提出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方案:“既然你欠我钱,我也要给你交出资款,不如我们直接两清,用这笔债权直接抵作我的股权出资款吧。”我们看看这种场景。一、 表面上的“债转股”与实质上的“债务抵销”从商业形态上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债转股”安排。在法律实务中,如果投资人是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向目标公司出资,争议相对较小。然而,当投资人试图以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来抵销自己的出资义务时,就会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巨大争议。这种操作的法律实质,是适用了《民法典》中的债务抵销制度。在两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互负到期债务,依法进行抵销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一旦放入“公司”这个特殊的载体中,情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二、 核心争议:对其他债权人是否公平?公司往往不止拥有一个债权人。如果在公司正常经营且资产充足时,债权抵销尚不至于引发大风波;但如果公司本身已经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