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的物灭失或被征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落空了吗?
在宜宾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领域,建筑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面临的不可控风险多。我在京师宜宾律师事务所办理建工纠纷案件时,常遇到工程界的朋友担忧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辛辛苦苦建好的大楼,因为意外损毁、遭遇火灾,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了,那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就随着物理建筑的消失而灰飞烟灭了?其实,法律对此早有严密的制度设计,这便涉及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先参考大家更熟悉的“抵押权”。假设发包人把大楼抵押给银行贷款,如果大楼因地震倒塌,但有保险理赔;或者大楼被政府征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又或者大楼被第三方违规驾驶重型机械撞毁,第三方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在这三种情况下,大楼的物理形态虽然不存在了,但已经转化成了“代位资金”。此时,银行完全可以对这笔理赔金、补偿款或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理性质上类似于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建工司法解释的革新精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样具备这种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承包人建设的工程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