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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人"是一回事吗?——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关联概念

一、三个称谓,两套法域"施工单位"是行政法概念,见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资质许可与质量安全的行政责任主体,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既包括总包单位,也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承包人"是合同法概念,《民法典》第788条指向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当事人。"施工人"内涵最广,《民法典》第791条将其与勘察人、设计人并列,泛指从事施工活动的全部合同主体;实务中其外延还及于实际施工人及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二、发包人不等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行政法上的项目发起者和质量第一责任人,须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发包人"则是合同法上支付工程价款的一方。二者通常重合,但三种情形下分离:一是委托代建模式,代建单位以自己名义签施工合同,成为合同意义上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并非合同当事人;二是EPC模式下的再发包,对分包商而言总包人是发包人,但建设单位仍是最初的项目发起者;三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签约企业具发包人地位,合作方原则上不受合同约束,仅在人格混同时可能共同担责。三、"绝对发包人"与"相对发包人"同一主体在多层合同链中可兼具发包人与承包人双重身份:处于链条最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