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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以房抵债”折价实现优先受偿的基本条件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辛苦干出来的活儿能否真正收回工程款。为此,法律专门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不过,优先受偿并非“肆意折价”。结合建工司法解释,承包人通过“折价”实现优先受偿,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一,工程质量合格。质量是工程价值的根基,也是优先受偿权得以行使的前提;不合格工程,自然谈不上优先受偿。其二,工程本身“可以折价”。《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方得优先受偿。像商品房、办公楼等可流通折价,而市政基础设施、环湖跑道等公共服务性工程,基本无法折价变现。其三,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折价不能“上来就折”,须以催告和逾期未付为程序前提,体现正当性。其四,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这是防止承包人恶意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