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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疲惫:连续做四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非诉专项

这段时间,连续做了四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非诉专项。今天终于稍微缓了一口气。回头想想,这四个项目似乎也没什么特别值得说的,无非就是查资料、做调查、找风险、写报告、和专家沟通、修改报告,然后再修改,再沟通,最后申请备案。可真正做下来,还是觉得累。做律师久了,越来越觉得,非诉工作有一种很特别的疲惫。它不像诉讼。诉讼有开庭,有对抗,有明确的节点。输了赢了,至少还有一个结果在那里。稳评却不是这样。很多事情,在报告写下结论之前,都需要反复掂量。这个风险到底算不算风险?风险等级应该怎么判断?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到底能不能落地?报告里的这个结论,会不会说得太满?会不会又说得太保守?问题看起来琐碎,但每一个都和法律风险、项目风险联系在一起。律师最怕的,恰恰就是那些当时看起来不起眼、后来却被证明应该注意的问题。所以写报告的时候,总是忍不住多查一点、多想一步。专家沟通也是如此。大家都有自己的专业判断。有时候为了一个风险点、一句话,来来回回沟通好几次。律师要考虑法律逻辑,专家要考虑专业判断,项目方还要考虑实际操作。最后呈现在报告里的,可能只是很平常的一句话,但这句话背后,可能已经讨论了很久。然后就是修改。一稿、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公布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同时废止。省长 尹力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