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合伙:既“共负盈亏”又“退出就返还出资”,这样的合伙约定算不算数?
既“共负盈亏”又“退出就返还出资”,这样的合伙约定算不算数?前些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两个自然人打算一起做事,在合同里既约定“双方共负盈亏”,又约定“如果一方想退出,另一方就把他的出资退还给他”。他想知道:这个协议到底是合伙还是借贷?法律上算什么性质?按这个约定履行,有没有问题?一、约定了“共负盈亏”,就抓住了合伙的本质判断一份协议是合伙还是别的什么关系,关键不在名字,而在实质。《民法典》第967条把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972条也明确,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先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明确“赚了一起分、亏了一起担”,就具备了合伙最核心的特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通常就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实务中很多纠纷,恰恰就卡在这一步:双方签的可能是“投资协议”“合作经营协议”“项目分成协议”,名称五花八门,可一旦闹到法院,法官看的从来不是标题,而是双方到底怎么分利、怎么担亏。只拿固定分红、亏了却不出一分钱的,往往被认定为借贷;反之,能共担亏损的,才更像合伙。这一点尤其重要:如果一方只出钱、旱涝保收地拿固定回报、根本不承